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302财保726号
申请人:惠州市烨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新区潼湖镇五村村大联小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商达(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金山湖克园仔二巷20号3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惠州市烨达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86845.24元。**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已为其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86845.2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