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绿色生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省绿色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802执128-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福建省绿色生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北环中路150号福苑花园1#楼501。
法定代表人杨永进。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绿色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福建省绿色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
二、扣留、提取属被执行人福建省绿色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
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福建省绿色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
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福建省绿色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文越
审判员连泳泳
审判员廖冰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