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181执3656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绿色生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F区1号楼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0510298X1。
法定代表人:杨永进。
被执行人福清市星融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石竹街道清昌大道299号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生活广场B栋30层3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0603521047。
申请执行人福建绿色生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清市星融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作出的(2018)闽0181民初53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如下:一、被执行人福清是星融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福建绿色生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二期园林工程款2205069元及逾期利息;二、被执行人福清市星融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福建绿色生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三期园林工程款197307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三、被执行人福清市星融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福建生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临时绿化工程款29120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四、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福清市星融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福建绿色生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福清市星融置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本院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福清市星融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发布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
本案被执行人福清市星融置业有限公司与本院(2017)闽0181执355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相同。
本院认为,上述两案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闽0181民初531号民事判决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陈明武
执行员 郭克章
执行员 黄煜薇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薛秀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