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803民初363号
原告***,男,1971年6月1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被告龙岩市绿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赖赠钦诉被告龙岩市绿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3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范畴,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者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7元,因撤回起诉减半收取15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