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1执1577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中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广园中路99号5-6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裁。
委托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市泽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39-45号127。
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中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州市泽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穗仲案字第2865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600,467.85元及执行费8,40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没有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2019年3月28日,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4月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广州市泽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2019年4月8日,本院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调查,因被执行人已搬迁,下落不明,本院已在现场拍照并附卷。
2019年4月23日,本院再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仍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4月23日,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申请人无暇到庭,本院将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发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清楚,对此无异议,并回复短信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19)粤01执15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还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彤
审判员***
审判员周晖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