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湿州中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竣开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执1558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中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天河区棠东横岭二路13号101-1。
法定代表人:王泓。
被执行人:广州市竣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573-575号202铺自编2027室。
法定代表人:吴科林。
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仲裁委员会(2020)穗仲案字第9395号裁决,广州市竣开工程有限公司应向广州中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76088.26元及利息、律师费20000元、仲裁费15211元等。由于广州市竣开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根据广州中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广州市竣开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报告其财产情况,但其既未履行相关义务亦无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到被执行人广州市竣开工程有限公司的注册地进行现场调查,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广州市竣开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及其法定代表人吴科林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市竣开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1执155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广州市竣开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州中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还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州中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市竣开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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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杨晓怡
审判员  李小明
审判员  邹群慧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魏恬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