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中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宝时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11民初27246号 原告:广州中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高普路38号8栋(一至三层)101、201、3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80395398P。 法定代表人:***,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宝时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区钟落潭镇良*****税路30号(空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M3YJ4D。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中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宝时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中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21年5月,被告就宝能广州空港保税物流中心项目高低压配电工程邀请我方投标,我方按照规定参与投标,并于2021年5月24日向被告转账支付投标保证金50000元。后我方未中标该项目,被告应返还保证金给我方,虽经我方多次催促,但被告至今仍未退还。为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现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我方退还投标保证金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5月30日为1815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广州宝时物流有限公司辩称: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被告对宝能广州空港保税物流中心项目高低压配电工程发布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第一部分第一点投标须知前附表载明:本项目投标担保金额为50000元,采用保证金转账方式或银行保函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必须在项目开标日前一个工作日到账,银行保函必须于开标日前将原件送达至招标人;未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免息退还投标人;投标截止时间为2021年5月28日10时;招标人内部开标,不邀请投标人参加;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日起日历90天;中标信息/未中标信息在评标结束后由招标人通知各投标人;中标信息发出后30日内与招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原告作为投标人参加涉案项目的投标,并于2021年5月24日向被告交纳了投标保证金50000元。2022年4月26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邮寄律师函,要求被告收到律师函后5天内退回投标保证金50000元。该邮件于2022年4月27日被签收。诉讼中,原告表示被告从未通知其司涉案项目的中标结果。 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银行电子回执、律师函、EMS邮单、妥投证明及当事人**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原告参加涉案项目的投标,并按招标文件向被告交纳了保证金50000元,被告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回投标保证金。被告一直未向原告公布中标结果及退还投标保证金,涉案项目的截标时间为2021年5月28日,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日起日历90天,可见被告应当向原告退回投标保证金的期限早已届满,现原告主张被告退还投标保证金50000元,并要求被告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从2022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州宝时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中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5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州宝时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广州中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的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