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3民初8901号
原告:贵州乾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城F组团1号楼1单元10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5692415038。
法定代表人:陈仕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德照,系贵州星照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凤,系贵州星照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联系电话:1308785695。
被告:贵阳俊发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俊杰路269号俊发城澜山郡D9-D16栋负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5771225049。
法定代表人:陈玉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玮娅,系贵州黔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原告贵州乾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贵阳俊发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贵州乾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贵阳俊发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乾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贵阳俊发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贵州乾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政发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杜世朝
书 记 员 魏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