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165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
申请执行人:合肥诚名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淝河路99号玫瑰绅城花园C-4幢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YT910B。
法定代表人:王方琴。
被执行人:合肥翔瑞车库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望江西路800号合肥创新产业园C3楼307、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2818048K。
法定代表人:王红丽。
本院在执行***、合肥诚名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合肥翔瑞车库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合肥翔瑞车库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翔瑞车库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2422.27元[其中支付劳务费71660元、违约金49051.27元(以7166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5%标准自2017年6月9日暂计算至2021年3月8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1711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郭小宁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卢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