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翔瑞车库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23执保99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4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男,1974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执行人:王红丽,女,1979年1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合肥翔瑞车库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合肥创新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2818048K(1-1)。

法定代表人:王红丽,董事长。

肥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123执保995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红丽、合肥翔瑞车库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至今仍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7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被执行人王红丽的银行账户存款7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三、冻结被执行人合肥翔瑞车库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7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苏绍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汪菡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