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终44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合肥中信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美菱大道****,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1491759335。
法定代表人:刘永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亚鹏,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合肥翔瑞车库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合肥创新产业园****一信用代码91340100692818048K。
法定代表人:王红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文,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余栋,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合肥翔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稻香路**创业中心0100748925011M。
法定代表人:董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红丽,女,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杰,与王红丽是夫妻关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路,男,199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上诉人合肥中信物业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合肥翔瑞车库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合肥翔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王红丽和***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9)皖0103民初9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27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信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亚鹏,上诉人翔瑞设备公司、翔瑞投资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文、周余栋,被上诉人王红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杰、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9)皖0103民初926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预收上诉人合肥中信物业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49987元、预收上诉人合肥翔瑞车库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45280元、预收上诉人合肥中信物业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45280元均予以退还。
审判长 钱爱民
审判员 万庆农
审判员 王 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许晓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