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882民初3030号之二
原告:沁阳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王曲乡祁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合肥翔瑞车库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800号合肥创新产业园C3楼307、3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沁阳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翔瑞车库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2022年9月27日,原告沁阳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沁阳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沁阳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5元,保全费720元,由原告沁阳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