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核工业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湖南核工业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郴州市一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1002执42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核工业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977号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79470464XP。
法人代表:***,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郴州市一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郴江街道梨树山村下朱家湾组9栋3单元4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58897012X1。
法人代表:曾云,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核工业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郴州市一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1002民初28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郴州市一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郴州市一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控,主要采取了一下执行措施:
一、2019年11月向被执行人郴州市一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措施。
二、2019年11月6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郴州市一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经过查询,被执行人郴州市一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三、2019年11月,本院向郴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提起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郴州市一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19年12月,本院对被执行人郴州市一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五、2019年12月,本院对被执行人郴州市一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六、2019年12月,本院对被执行人郴州市一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七、2019年12月,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以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
截止2019年12月1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29241元,尚有429241元债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目前并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林
审判员周莹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