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核工业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湖南核工业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湘31民终7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长付,男,1981年12月10日出生,苗族,住吉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首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核工业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977号16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清明,男,1991年4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石长付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核工业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核工质检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2017)湘3101民初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石长付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原审计算赔偿金额错误,**给石长付支付的13.1万元包括了石长付在湘雅住院费用66303.95元和湘雅门诊费用8993.2元以及州医院住院费用43688.35元,共计117985.5元之内。**垫付医药费108400元。而原审将伤残赔偿金等费用与因治疗已经支付开支出去的医药费相抵于法无据。2.石长付居住在吉首市峒河办事处桐油坪社区汽车西站附近多年,该处处于城市的边缘,石长付的户口因城市化进程,土地被征收已经变为城镇户口,因此赔偿应当按城镇标准计算,而非农村标准计算。3.核工质检公司作为委托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刘阳已经当庭认可其是受核工质检公司委托从事相关工作,在其受委托期间从事委托事项造成的损害事故,委托人核工质检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原审认定石长付未戴安全帽而承担20%的责任与事实不符。进入工地施工必须佩戴相关安全防护设备,但是本案中石长付并非不愿意或已经佩戴而自行摘除了,而是从石长付进场施工开始,被上诉人就没有提供过安全帽等防护设备,石长付因被上诉人的机械设备部件脱落造成的损害,应由被上诉人承担。5.石长付经鉴定已达到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应当酌情予以支持。上诉人石长付已经当庭提交户籍登记等资料而非没有提交提证据,因此被抚养人生活费应予支持。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