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91财保24号
申请人:江***道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港韩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5593066765。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江北街道新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051319329C。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江***道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道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阀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为此,申请人提供了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道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阀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