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191民初1615号
原告:江苏天诺道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街道港韩国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燕宁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诚信大道2200号江宁科学园。
法定代表人:凌晨,该公司董事长。
在审理原告江苏天诺道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燕宁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燕宁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天诺道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燕宁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35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3358元,由原告江苏天诺道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孙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