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诚明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淮北市诚明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603民初3361号之一
原告:淮北市诚明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198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原告淮北市诚明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淮北市诚明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淮北市诚明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淮北市诚明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计800元,由淮北市诚明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孟娇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