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603民初3361号
原告:淮北市诚明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198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原告淮北市诚明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孟娇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