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浩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2民初2562号 原告:***,男,195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大丰区通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085030304F,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新南居委会六组(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9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盐都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 磊 人民陪审员 王 萍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官 助理 任 飞 书 记 员 徐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