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天奥森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天奥森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荆门市吉光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102民初1743号之一
申请人:内蒙古天奥森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贾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庆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艳良,内蒙古庆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荆门市吉光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荆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晟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住辽宁省。
内蒙古天奥森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荆门市吉光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作出(2018)内0102财保35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荆门市吉光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1.9万元或保全其它相应等值的财产。
内蒙古天奥森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荆门市吉光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其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荆门市吉光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1.9万元或其它相应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