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天奥森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荆门市吉光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内0102财保35号申请人:内蒙古天奥森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法定代表人:贾肃,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庆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庆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荆门市吉光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内蒙古天奥森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荆门市吉光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81.9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保险单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荆门市吉光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81.9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4615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