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天奥森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宜兴市高塍镇信本环保设备厂与内蒙古天奥森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82民初6818号
原告:宜兴市高塍镇信本环保设备厂,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经营者:***,该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旭辉,宜兴市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内蒙古天奥森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756695746T。
法定代表人:贾肃。
原告宜兴市高塍镇信本环保设备厂(以下简称信本厂)与被告内蒙古天奥森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奥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信本厂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信本厂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现原告信本厂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本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5元,减半收取1063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083元,由原告信本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仇敏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