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鑫能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宝鸡金辉煌不锈钢工贸有限公司与陕西鑫能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330民初231号
原告:宝鸡金辉煌不锈钢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鑫能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金辉煌不锈钢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鑫能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金辉煌不锈钢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