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恒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2民初23913号 原告:***,男,197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东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华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辽河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第三人***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32元,减半收取5816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荆 彤 人民陪审员 马 欣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杜 影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