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2民初23913号
原告:***,男,197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东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华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辽河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第三人***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32元,减半收取5816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荆 彤
人民陪审员 马 欣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杜 影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