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宏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123民初2992号
原告:***,男,1965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正定县。
原告:***,女,1937年9月2日生,汉族,住正定县。
原告:***,女,1987年12月10日,汉族,住正定县。
原告:***,男,1990年1月2日生,汉族,住正定县。
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7月4日生,汉族,住南宫市。
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宏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石家庄宏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四原告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石家庄宏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原告撤回对被告石家庄宏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闪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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