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苏州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与上***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督1号
申请人:苏州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戴忠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诺。
被申请人:上***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胡金良。
申请人苏州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于同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不锈钢焊缝含量检测分析项目达成协议,约定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上海张江高科园区张衡路XXX号陶氏(中国)研发中心的不锈钢焊缝进行碳含量检测,技术服务报酬90,000元,发生争议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因双方对管辖有明确约定,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非本院辖区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苏州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阮瑜斌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志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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