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苏州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2民初22529号
原告:苏州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西环路1688号。
法定代表人:戴忠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绿萝路77号。
法定代表人:王书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佳,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工公司)与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热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被告启迪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热工公司诉称:2015年11月,原告与被告签订调试服务合同,被告委托原告就富裕县生物质发电项目机组启动调试工程提供专业服务,总价款80万元。原告按约提供了调试服务。按照约定,被告应当于全部调试工作完成两年后10日内支付剩余10%质保金。截止起诉日,原告经多次催要无果,被告已构成逾期。现原告诉至法院,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款8万元;2.本案律师费用8000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启迪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求,第一我方认为原告主张的合同款等款项均已过诉讼时效。第二即使未过诉讼时效,原告主张的8万元也是要满足调试服务合同的第五点一条第八项调试工程质保金为两年,待承包人调试工作后,但目前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是否已经完成全部工作。第三原告曾同意向被告提交付质保金的相应材料,但原告至今未提交。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2日,发包人:启迪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承包人:苏州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富裕县生物质发电项目机组启动调试工程调试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2、工程概况2.5合同价格:¥80万元5、合同价款的支付与结算调试工程质保期为两年,待承包人完成全部调试工作两年后,经发包人审核无误后10天内支付给承包人合同总价款的10%。”双方还对其余事项进行了约定。
另查,上述工程竣工、验收、交付日期均为2017年2月13日。启迪公司已支付热工公司工程款72万元,尚欠8万元未支付。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富裕县生物质发电项目机组启动调试工程调试服务合同》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启迪公司欠付热工公司工程款8万元。对于热工公司主张的判令被告支付其合同款8万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热工公司主张的本案律师费用8000元由被告承担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苏州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款人民币8万元;
二、驳回原告苏州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苏州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91元(已交纳);由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09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孔范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陈静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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