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苏州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与上海电气电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6民初53307号
原告:苏州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西环路1688号。
法定代表人:高志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电气电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18号901-A249室。
法定代表人:吴焕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青,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宇,该公司员工。
原告苏州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电气电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林 彬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梁诗园
书 记 员  高雯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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