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苏州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与上***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17314号
原告:苏州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西环路**。
法定代表人:戴忠华,总经理。
被告:上***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镇农工商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胡金良。
原告苏州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苏州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薇薇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陆佳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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