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终结执行裁判文书用)
(2022)鲁1402执1537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西环路16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绿萝路7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苏州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402民初51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苏州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此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苏州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此案执行申请,系其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合法处置,并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22)鲁1402民初5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