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民终46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市华天物流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7866828XM,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陆中北路8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男,1969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蓝信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313870672K,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街道**工业园春联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上诉人无锡市华天物流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无锡蓝信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205民初46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达成和解,上诉人无锡市华天物流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无锡市华天物流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华天物流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1240元减半收取20620元,由无锡市华天物流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叶
审判员 胡 伟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刘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