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蓝信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2746无锡市华天物流设备有限公司与**、**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06民初2746号 原告:无锡市华天物流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7866828XM,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陆中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男,1969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湖街道中北社区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蓝信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313870672K,,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街道**工业园春联路** 法定代表人: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受理原告无锡市华天物流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天公司)诉被告**、王**、无锡蓝信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信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被告王**、蓝信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华天公司诉称,**在任职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王**、蓝信公司恶意串通,通过伪造合同、虚构合同金额、超额支付项目款等方式,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王**、蓝信公司赔偿损失550万元。 被告王**、蓝信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为:本案属于一般的侵权责任纠纷,王**、蓝信公司不是原告的股东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故本案不是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在侵权行为地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且本案相关联的蓝信公司起诉华天公司及***达智能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9年3月15日由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涉案的6份合同是包含在上述锡山法院案件32份合同内的,从节约诉累的角度,申请将本案移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告**辩称,其并非华天公司的股东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主体不适格,但是从管辖角度,**居住在无锡市惠山区。 本院审查查明,**原系华天公司副总经理,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华天公司明确以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提起本案诉讼。另外,蓝信公司起诉华天公司、***达智能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无锡市锡山区法院审理过程中,该案的审理结果与本案具有关联性。 本院认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虽然列为“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但本质上属于侵权纠纷,应回到侵权诉讼本身来考虑案件管辖,故不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之特殊地域管辖规定,而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宜。本案侵权行为地不能确定为在惠山区,华天公司也未提供**在惠山区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据,而蓝信公司住所地在无锡市锡山区,且与本案有关联的蓝信公司起诉华天公司的案件在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本案移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案件的处理。故,王**、蓝信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成立,本案移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王**、无锡蓝信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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