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易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龙维宗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902民初1040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4月3日出生,云南省镇雄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原告:***,男,汉族,1982年9月13日出生,云南省镇雄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原告:王世轩,男,汉族,1978年9月21日出生,云南省镇雄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原告:郑祖亮,男,汉族,1980年2月28日出生,云南省镇雄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原告:***,男,汉族,1986年6月15日出生,云南省镇雄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原告:龙贵,男,汉族,1995年3月7日出生,云南省镇雄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贵,云南聚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2年2月27日出生,云南省镇雄县人,居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经常居住地:临沧市临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绍达,云南临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易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塘子镇振兴街。
法定代表人:周树有,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临沧市临翔区玉龙花园小区幼儿园。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玉龙花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邓声静,幼儿园园长。
原告***、***、王世轩、郑祖亮、***、龙贵与被告***、云南易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沧市临翔区玉龙花园小区幼儿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王世轩、郑祖亮、***、龙贵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劳务费5847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的资金占用费1461元;2.要求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弱电材料费2842元;3.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劳务费而支出的交通费414元,住宿费300元,律师代理费7000元。事实及理由:***与被告***系亲戚关系。2017年2月20日,被告***因临翔区玉龙花园小区幼儿园工程建设需要,安排***召集一些人员组织施工,***即邀约***、王世轩、郑祖亮、***、龙贵等五人到***的工程场地施工。***让项目经理邝先然对六原告的施工情况进行统一安排和管理。其中,***、***、王世轩、郑祖亮、***等五人的工资约定为每天220元,原告龙贵的工资约定为每月2500元。
2017年2月20日至2017年10月31日,六原告一直在上述工地上施工。因工程建设需要,由被告***安排***委托***在昆明购买弱电材料,***为此垫付款项2842元后将票据交给场地项目经理邝先然报销,但至今未果。施工期间,被告共向六原告支付工资9500元。2017年10月底,工程施工完毕,根据项目经理邝先然对六位原告工作情况的统计,被告共应支付原告劳务费58470元(其中***220元×187.5天=41250元,***220元×23.5天=5170元,王世轩220元×32.5天=7150元,郑祖亮220元×32.5天=7150元,***220元×23.5天=5170元,龙贵86.6元×24天=2080元)。被告不但未按时支付原告劳务费,且自此后经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未果。2019年3月3日,原告***受其他原告所托,再次来到***家中催要劳务费仍未果。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调整。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等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处理。本案中,原告***、***、王世轩、郑祖亮、***、龙贵向本院所提交的《临沧玉龙花园幼儿园建设项目部(水电工)》2017年2月、3月、4月、5月、6月、7月、8月、9月的工资表中,均没有被告***、云南易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沧市临翔区玉龙花园小区幼儿园的任何签字及盖章,即被告***、云南易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沧市临翔区玉龙花园小区幼儿园均未对原告的工资进行过结算,更未向原告出具工资欠条。综上,本案属仲裁前置的劳动争议案件,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的诉讼请求,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不服仲裁裁决方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弱电材料费2842元的诉讼请求,属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不宜在本案中合并处理,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世轩、郑祖亮、***、龙贵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石兆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