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易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湘诏钢材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易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927民初437号之一
原告:云南湘诏钢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7MA6N7MLJ6J。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南诏镇莲花桥建材市场B栋-01号。法定代表人:黄凯,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海妮,云南峻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易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921739600XE。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塘子镇振兴街。法定代表人:周树有。
被告:云南润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MA6P2C071T。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金山镇兴民路2号院。法定代表人:周树有。
被告:周树云,男,1975年8月1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州禄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湘诏钢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云南易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润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周树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湘诏钢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132元,减半收取18066元,由原告云南湘诏钢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云南湘诏钢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晓红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晓燕
书 记 员 石 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