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26民终5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3月14日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真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道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宜良县**镇花园街东路7号附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易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寻甸县塘子镇振华街。
法定代表人:**有,职务: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10月21日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住。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云南道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易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马关县人民法院(2018)云2625民初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基础法律关系定性不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马关县人民法院(2018)云2625民初756号民事判决;
二、全案发回马关县人民法院重审。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3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曼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