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杰润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济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口区六合守民建筑机具租赁站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3财保23号
申请人:山东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垛石街道府前街民政楼2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50611996908。
法定代表人:张乐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高磊,山东商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口区六合守民建筑机具租赁站,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经济园区明苑街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503MA3FL2RQ03。
经营者:张守民,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
申请人山东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口区六合守民建筑机具租赁站在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21)鲁0503执1243号案件中的案款2520000元。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避免给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口区六合守民建筑机具租赁站在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21)鲁0503执1243号案件中的案款252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孙相义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袁华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