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杰润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济南润发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25民初588号
原告:***,男,198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正生,山东闻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济阳区。
被告:济南润发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区国道220线与省道248线交界处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马健,经理。
被告:山东济杰润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区济北开发区禧福凤凰城A-1幢306号。
法定代表人:张乐峰,经理。
***与***、济南润发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济杰润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林圆圆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许秀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