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浚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曹子起与山东浚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民终5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子起,男,1958年2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现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科飞,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浚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孙元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梅娟,女,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艳艳,女,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曹子起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浚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8)鲁0102民初4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曹子起以“现因浚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支付拖欠的劳务费,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于2019年3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曹子起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8)鲁0102民初4327号民事判决;
准许曹子起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曹子起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曹子起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平洋
审判员  姜 涛
审判员  曹 慧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