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浚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걱东浚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津润嘉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民终21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北路奥体酒店配套建设项目(二期)2号、3号办公楼1单元1201室。
法定代表人:孙元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亮,上海段和段(济南)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岩,上海段和段(济南)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津县开发区泰山路36号。
法定代表人:邵广峰,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嘉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2021)鲁1422民初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人未依法缴纳上诉费,原审法院依法向上诉人送达二审案件受理费缴费通知书,指定缴费期限,并告知逾期不交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法律后果,但上诉人仍未在原审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文杰
审 判 员 叶楠楠
审 判 员 高晓敏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董盼盼
书 记 员 高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