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浚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浚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3431号
原告:***,男,1976年3月25日出生,住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林凤,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浚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龙洞街道龙奥北路奥体酒店配套建设项目(二期)2号、3号办公楼1单元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096956233F。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3年5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被告:齐鲁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3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614073351Q。
法定代表人:鲍海忠。
原告***与被告山东浚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齐鲁制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9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阮伟萍
书 记 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