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执30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章丘区。
被执行人:***,男,198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执行人:山东浚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北路奥体酒店配套建设项目(二期)2号、3号办公楼1单元12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浚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鲁0114民初9500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为:被告***、山东浚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违约金等共计46597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2022年1月24日、1月26日、3月2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网络银行等信息,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5月18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已不在该地址经营。2022年4月30日,再次进行网络查控,仍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2年5月24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执行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石俊东
审判员 朱立新
审判员 李咸佳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