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浚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21执恢15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新城镇张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44073682。
法定代表人:岳可江,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3年5月17日生,汉族,住桓台县。
被执行人:***,女,1983年5月17日生,汉族,住桓台县。
被执行人:山东浚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北路奥体酒店配套建设项目(**)****楼办公楼****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0986956233F。
本院在执行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浚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鲁0321执恢155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 伟
审判员 孙翠红
审判员 祁晓慧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