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民申73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济南高信银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遥墙街道大李家村196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高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军,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山东浚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北路奥体酒店配套建设项目(二期)2号、3号办公楼1单元1201室。
法定代表人:孙元明,经理。
再审申请人济南高信银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浚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民终13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济南高信银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济南高信银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济南高信银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永起
审 判 员 张光荣
审 判 员 张 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柴 华
书 记 员 吴龙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