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兴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省闽兴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304执11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被执行人福建省闽兴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柘荣县柳城东路太宁南巷47号,组织机构代码:MA32U65W8。
法定代表人魏丽丽。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闽兴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浙0304执1141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闽兴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的,从约定的每次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俞君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上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