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兴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福建省闽兴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02民初8819号
原告:***,男,197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大杨镇张李村民委员会张李44号,现住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被告:福建省闽兴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柘荣县城东路太宁南巷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6MA32U65W8R。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闽兴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7元,减半收取30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帅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许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