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民申35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省林业工程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中路2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福建省林业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省林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1民终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省林业公司对***作出除名决定后,未及时向其送达除名通知书,也不向待业保险部门移交其人事档案,导致***不能享受待业保险待遇即生活保障金,省林业公司应当按照福建省企业工人最低工资标准赔偿给***造成的经济损失。(二)因省林业公司未为***补办人事档案,导致其无法享受养老待遇,根据财政部对农村农民60岁退休后养老社会保障生活费津贴的规定,省林业公司应当按照福清市城乡居民每人每月180元,平均年龄77岁计算17年,向***赔偿经济损失。(三)省林业公司至今拒绝为***补办人事档案,给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只要求省林业公司赔偿损失5万元,应当予以支持。综上,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
省林业公司提交意见称,***申请再审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主张省林业公司销毁其人事档案,导致其不能领取生活保障金待遇并造成经济损失,要求省林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人事档案损毁与未能领取生活保障金待遇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一、二审法院未支持***该项主张,并无不当。***主张因省林业公司未及时为其补办人事档案,导致其无法享受农村居民60岁以上老龄人的生活补助金,要求省林业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领取上述生活补助金需提供人事档案,且因人事档案缺失造成其无法享受生活补助金的后果,故一、二审法院对***的该项主张未予支持,亦无不当。***提出主张要求省林业公司赔偿因销毁其人事档案,且拒绝补办造成的经济损失,但双方之间因人事档案灭失而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纠纷历经多次诉讼,前案生效民事判决已经对***主张的经济损失作出赔偿,现***再次主张赔偿其经济损失,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具体损失数额,故一、二审法院对其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陈 曦
审 判 员 黄 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朱 彤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