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临罗执字第970-5号
申请执行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公司。
负责人**,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省林业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临罗商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14日,以(2013)临罗执字第970-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福建省林业工程公司所有的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中路226号的房产一处(产权证号:XXX),并责令被执行人福建省林业工程公司于2013年11月10日前履行(2012)临罗商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福建省林业工程公司所有的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中路226号的房产一处(产权证号:XXX)。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陆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