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执协3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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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施家顺,男,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高山镇,现住福建省福州市。
被执行人:福建省林业工程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福建八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翁兆雄。
施家顺与福建省林业工程公司、福建八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民再51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7)闽0102执576号。为统一调配使用执行力量,提高执行工作效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民再51号民事判决由福州铁路运输法院执行。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福州铁路运输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所引用的有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裁定指定执行。
高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函示指定执行的案件,应当裁定指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