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12执175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金陆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崮云湖街道办事处大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3780607144W。
法定代表人:陆奉刚,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昌华、甄继业,均系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润天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华信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34705405L。
法定代表人:秘如泉,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济南金陆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润天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112民初30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内容如下:一、山东润天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欠济南金陆丰实业有限公司货款105000元。山东润天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于2019年9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如山东润天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按期偿还自愿承担5000元的违约金;二、济南金陆丰实业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3元,由济南金陆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1220元、保全保险费600元,由山东润天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该两项费用济南金陆丰实业有限公司已预缴,山东润天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因山东润天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1月17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山东润天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本院对山东润天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秘如泉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2、2020年1月15日、4月19日、6月3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山东润天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网络资金、保险及证券等财产情况。经反馈,发现山东润天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虽在多家银行有开户信息,但因其银行账户余额极少,本院未采取强制措施。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0年4月20日,本院执行工作人员至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到山东润天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鲁A×××××号大众牌汽车一辆,本院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20年4月20日起至2022年4月19日止。
2020年5月27日,本院执行工作人员至秘××住处济南市××红苑××楼××单元××号调查,大门紧锁,常年无人。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另,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山东润天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高密万仁热电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2020年6月4日,本院执行工作人员至高密万仁热电有限公司调查核实,上述债权已全部结清。
4、2020年6月8日,本院执行工作人员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甄继业,向其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其对本院的财产调查无异议,不能提供山东润天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且不申请移送破产审查。
上述事实,有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照片、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所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山东润天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山东润天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济南金陆丰实业有限公司亦未提供山东润天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刚
审判员 唐 牣
审判员 许 静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