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润天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北辰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润天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112执141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北辰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五峰山旅游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润天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北辰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润天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0112民初56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偿还所欠申请执行人货款57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滞纳金,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车辆、房产及债券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存款、无车辆、无股票、无债券。本院已到被执行人经营地进行线下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早已不在该经营地经营,现已人去楼空。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已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刚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